一、北京星线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中国工程院李幼平院士的“播存理论”为基础,以创新的技术和体系架构,为在互联网上高效率、低成本地分发大容量内容提供平台和服务。相应影视平台由辽宁北斗星空数字电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电视台下属全资子公司)与北京星线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运营。得到了广电总局、文化部、北京市政府、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等政府和学术机构的肯定和支持,具备各类完整的相关资质。
二、本公司尊重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对于与本公司有着合法真实合作关系的相关主体(例如学校、网吧、宾馆等)因使用本公司的影视平台内容而导致的相关纠纷概由本公司负责,相关主体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如若认为本公司影视服务平台所提供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须及时向本公司或本公司委托的律师书面通知(联系电话:010-84186996),并提供以下拥有相关权利的证明:
1)权利主体权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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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人为境外法人单位的,提供经过使领馆公证认证过的主体证明文件;
* 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 著作权人的真实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地址、电话和电子邮箱;
* 著作权人表示相信争议内容的使用未经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的声明;
2)影视作品权属文件:
* 相关授权书与声明书
* 若涉及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提交的上述授权书与声明书应经过使领馆的公证转递
* 境内外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 境内外电视剧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 境内外动画片的《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 理论文献影视片的《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
* 境外影视剧的《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本公司郑重声明:对于仅向本公司或与本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相关主体发送未附随上述完整主体以及影视作品权属文件的律师函或其他通知,该权利主张将被视为未曾提出。
四、对违法、恶意使用本公司影视服务平台内容以及虚假宣称我方涉嫌侵权者,本公司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与本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相关主体仅有权在合作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本公司影视平台内容;对于不当使用本公司影视平台内容而引起的民事纷争、行政处理或其他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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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线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顾问律师:
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 郝志学律师











